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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法院公告

admin7个月前 (12-12)武汉产业信息60

  邵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倪方纺织品商行与被告邵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张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998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李明涛:本院受理原告叶松与被告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雷钰:本院受理(2024)鄂9004民初7632号原告陈正洲与被告雷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简玲玲: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简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2024)鄂011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汪锦萍:本院受理原告施世烈与被告汪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世烈支付货款39500元及利息5272元。二、驳回原告施世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131元(原告施世烈已预交),由原告施世烈负担180元,由被告汪锦萍负担9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朗珂时装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佳鹏服装辅料商行诉武汉朗珂时装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叶进超与被告邹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鄂0115民初64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裁定书案号“(2024)鄂0115民初6449号”补正为“(2024)鄂0115民初6449号之一”,及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鄂0115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邹永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进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邹永强负担。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邹永强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邹永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郑志国、左文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恒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国、左文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舒启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林诉被告舒启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1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2025年1月1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王晓东名下位于周口项城市西大街工业路口天鹅宾馆,起拍价为3435041元,保证金300000元,增加幅度5000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王增民:本院审理原告颜东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25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培刚、胡亚民、胡卫国、胡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头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基: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金吉物流中心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合强:本院受理原告郭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22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平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秋歌:本院受理原告袁战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2月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杨建文:本院受理李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楚保民、楚小见:本院受理张殿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彭标:本院受理赵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62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胡向松:本院受理原告潘茂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超与被告杨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罗浩蓉:本院受理(2024)川1303民初4192号原告南充市阳光天悦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高坪人民法院接收以上诉讼材料,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吴菊芳:本院受理原告黄燕莲与被告吴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0827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燕莲货款119961元及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2699元,由被告吴菊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许恒兴、李秀英:本院受理胡学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刘欣鹏、俞有明、谭俊芳、张雷、刘林:本院受理董士海诉刘欣鹏、俞有明、谭俊芳、第三人张雷、刘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双岭村1组199号的谭小龙、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蒋家村6组14号的周美艳:本院受理的(2024)川1083民初3985号原告肖刚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9时在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黄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王正国、王荣所: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6039号原告朱正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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