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法院严惩非法经营“笑气”行为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依法审结青山区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系危险化学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租赁厂房,雇佣他人,非法经营“笑气”。经查,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经营期间,其本人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取货款3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自述:“我是在酒吧工作的时候接触到‘笑气’,还帮酒吧的人送过‘笑气’。‘笑气’可以麻痹人的神经、使人兴奋,但我知道它对人的身体有损伤。”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尚未出售即被查获的一氧化二氮,应计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考虑到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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