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及补偿标准: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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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征收及补偿标准: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
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被征收人: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蔡政征决字〔2023〕1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决定对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7 16:58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公共利益需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拟对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创新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26日至5月26日在征收范围内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5月26日,被征收居民提出的主要意见为:
(三)要求就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2%的标准过低;
(四)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个月过短;
(五)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非住宅签约奖励标准过低。
此外,尚有部分被征收居民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了一些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
(一)针对“房屋预评估单价过低”的意见回复。
前期与《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公布的是预评估价格,而非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蕞终价格。根据征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对房屋正式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评估价格系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评估确定,并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被征收居民有关“预评估价格过低”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二)针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过低”意见的回复。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的条款符合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装修补偿总价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的保底补偿条款,并无不当。有关“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过低”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针对“要求原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2%的标准过低”意见的回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项目系建设工程项目,并非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无须向被征收人提供原地段产权调换房屋,且项目征收地块将用于工程建设,客观上亦无法提供原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补助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要求原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2%的标准过低”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针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个月过短”意见的回复。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选房后即可交付,给予3个月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已较为充足,故不予调整。
(五)针对“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非住宅签约奖励标准过低”意见的回复。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经综合考虑资金、土地市场等情况,《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住房产权调换签约奖励、非住宅签约奖励的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故不采纳该意见。
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的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经研究决定,不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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