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土桥村领导滥用职权转租土地的青苗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土桥村领导滥用职权 转租土地的青苗费
控告人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原洪山区花山镇)土桥村村民,2002年10月,控告人与同村村民张顺安签订《协议书》,约定张顺安将自己承包的2亩田地转租给控告人,控告人承担该田地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如国家征用,青苗费由控告人所得,控告人以“陈仕富”在《协议书》上署名。后来,因土地承包问题张顺安与同村村民李明放发生矛盾,经土桥村委会调解,该土地由张顺安与李明放共有。
2011年1月13日,土桥村民委员会填发《幸福大道及排污管渠征地补偿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竟然将控告人转租张顺安的2亩田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填在李开国名下!在该表的备注栏注明“该田未3.2斗折2亩,为张顺安、李明放共有”。试问:土桥村委会既然知道该田地是张顺安承包的,为何不找张顺安问清楚,他将该田地转租给谁了?
2011年5月,花山街道清潭村村民李开国给了张顺安1000元抛光费,张顺安将上述《协议书》给了李开国。
由此可见,李开国与土桥村委会是串通好了的,先由土桥村委会将李开国列入青苗补偿对象,然后,李开国从张顺安手中骗取《协议书》,在骗取《协议书》成功后,李开国便将自己的名字添加在《协议书》上署名有“陈仕富”的下方。
从以上这些事实可以推断:土桥村委会在填发《补偿表》时,李开国是未与任何人(哪怕是张顺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一个外村人,既未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也未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转租协议,村委会凭什么要将青苗补偿费发给他?!这难道不是违法乱纪吗?!反倒是该田地真正的租赁使用者,即控告人,为了青苗补偿费,无数次找到村里,却是得不到解决!
土桥村委会为了推卸责任,也算是为了对其在填发《幸福大道及排污管渠征地补偿表》中的错误做点“弥补”,出具了《更正声明》,称“系李开国代陈仕付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因此将李开国的姓名列入表中,未把陈仕付的姓名列入表中,至于李开国与陈仕付的树木纠纷,是否为承包关系,本村不清楚,仅知道土地是陈仕付承包使用”。这个声明,也算是认错,既然知道土地是陈仕付承包使用,就应该将青苗补偿费发给承包使用者,至于李开国与陈仕付是否为承包关系,那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便是陈仕付再将土地转租给李开国,村委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将补偿款发给李开国!而所谓的“李开国代陈仕付到村委会办理补偿事宜”,既没有代理手续,事后也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且李开国并未将补偿款给控告人。因此,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也就是说,青苗补偿费首先应该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确定归属。控告人2002年与张顺安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享有诉争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享有诉争土地上的青苗所有权;并且与张顺安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青苗补偿款给控告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青苗补偿款应该按照协议给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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