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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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是武汉市洪山区发布的一项奖励办法。
(1)对新引进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经认定的制造业项目: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返投50%的区级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前两年返投50%的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财政返投20%的区级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低租金扶持。对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前两年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厂房租金。
(3)对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财政按第一个纳税年度税收收入区级所得的20%奖励,对企业法人代表按区级税收的1%予以奖励。
(4)对入驻园区出口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由区财政按每美元0.03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5)对入园企业实行零费率。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除依法纳税和缴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费用外,不再缴纳其它行政性规费。
(6)对入驻园区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中经过认定的各类重点企业以及科技孵化器和重点楼宇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和奖励。
洪山区内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包括商业、饮食、金融、证券、保险、教育、文化、企业总部、创意产业等。
(1)对新引进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按企业税收的区直所得50%奖励给该企业;同时按第一个纳税年度区直所得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2)对租用经营用房的现代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按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
(3)对在洪山区内选址建设且税收关系在洪山区内的企业总部及高端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4)对洪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其奖励和补贴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分街、镇、乡和区有关部门二个层次进行评选,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1、主要招商引资指标的完成(含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区外资金、出口创汇等指标)。指标完成计100分;未完成指标按未完成程度扣分;超额完成按超额程度加分,每超5%加1分,最高加10分。
2、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主要包含引进的资金中产业项目、高科技项目所占比例,以及引进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高就业项目和高税收项目)。
①新引进项目中每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③项目建成后,第一年度缴纳区级税收每50万元加1分,按项目加分,最高加10分。
③各单位存量资源库、项目库、客商库、企业库每一项建设健全的加1分,最高加4分;
④各单位当年按要求参加招商工作会,重大招商活动,每签约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4分。
1、评出的各街、镇、乡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
2、评选的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项目引进,本年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税收关系在洪山区内。
项目引进单位。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项目的社会中介人。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干部个人,不适用本奖励。
当年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一个税收年度内全口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生产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按区直所得的20%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区直所得的10%予以奖励,房地产企业不予奖励。
五、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区外经贸局提交引进企业(或项目)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并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六、区外经贸局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审查意见(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由各园区先审核),并将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的有关材料汇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七、经过严格的审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位,区外经贸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进行奖励兑现。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4日印发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洪政[2006]33号)和区人民政府2006年7月6日印发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洪政[200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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