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更好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意见》(武发〔号)文件精神,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武汉市新两园建设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完善后的《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和《武汉市新两园建设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根据《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4号)要求,为做好具备试点示范条件的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新两园”)星级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1)经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园;
(2)产业特色鲜明、生产高效集约(新城区和跨三环中心城区原则上应聚焦发展一个主导产业,每个区主导产业定位附后);
(1)经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园;
(3)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左右(可下浮10%,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工业厂房用地可下浮30%,不设上限),新建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新建项目是指开工建设日期在2017年9月1日之后);
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具备试点示范条件的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进行认定,并将其纳入星级认定范围。
星级认定指标中,当年数据应产生于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累计数据应产生于2017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采取“各区申报、综合认定”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在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申报数据和分工,综合运用查阅凭证、实地抽查、专家评估、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综合认定。
以“园区建设项目化、发展成效数据化、认定标准星级化”为导向,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将项目建设成果和工作成效量化为具体数值。认定体系均设置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现代产业园11项,科创小微企业园10项。
企业集聚:由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数,累计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数、新建项目单位面积工业投资额3项构成;
产业集群:由园区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占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数比重,新增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占园区全部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数比重2项构成;
服务集中:由生产经营和生活配套设施种类,园区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子系统建设数量2项构成。
其中,新建项目单位面积工业投资额,单位面积营业收入,单位面积税收等3项为必达指标。
企业集聚:由累计净增企业数,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数2项构成;
产业集群:由主导产业企业数占全部入驻企业数比重,新增主导产业企业数占全部新增企业数比重2项构成;
三星级: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三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4项达到三星级水平;
四星级: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四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6项达到四星级水平;
三星级: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三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4项达到三星级水平;
四星级: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四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5项达到四星级水平;
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指导园区对照《星级认定指标说明》填报相关表格,核实盖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料汇总并分类交由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需统计部门复核的数据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复核情况,组织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认定。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认定结果,报请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授予园区星级称号。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园区获得星级等次给予奖励,根据园区投入水平给予补助。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依据认定结果另行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示范新两园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规划的新建园区,可在区经信部门指导下先行先试,享受政策;待基本建成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纳入试点示范范畴,参与星级认定。两个认定年度内,必达指标没有明显提升的新两园将调整出试点示范目录。
(二)纳入试点示范的新两园作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应在推进产业集聚集群、培育市场主体、延伸扩展产业链和提高经济密度和效益上下功夫。鼓励现代产业园与社会化园区运营机构对接,整体引入市场化运维服务,提高现代产业园产业综合服务能力。支持科创小微企业园模式复制、运营输出,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全要素支撑。
(三)纳入试点示范的新两园要围绕“五集”发展要求,完成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任务,合规用好园区奖补资金,加快建设一批“带动力强、覆盖面广、好评度高”的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引导园区资金向为全市工业经济市级绩效考核目标做出贡献的新两园倾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4号)文件精神,鼓励各区(开发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新两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新两园建设提升工程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原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园区建设运营新两园,资金的分配坚持成果导向、标准一致,奖补并行、星级评价,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指经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试点示范新两园。
(二)园区通过自筹自建、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服务企业的功能化、智慧化、绿色化项目;
(五)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市领导同意,需要从园区专项资金列支的“一事一议”项目和工作。
园区每年可以通过所在区申请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对园区投入建设部分给予补助,根据园区评定星级给予奖励。
根据园区投建主体在认定期内实际发生的投资额(按财务支出法核算),按比例给予补助。
根据授予星级等次,由低到高累计奖励:三星级2000万元,四星级5000万元,五星级10000万元。
根据授予星级等次,由低到高累计奖励:三星级200万元,四星级500万元,五星级1000万元。
按认定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占比给予补助(单一园区补助金额=单一园区完成投资额占全市纳入认定范畴的园区完成总投资额的比重*补助总额)。
第七条 鼓励园区争创更高星级。园区首次获得星级称号,按认定的等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次年认定同等星级,不再重复奖励;次年认定更高等次星级,按与原等次奖励标准的差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市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专班对相关区申报数据进行复核,依据复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于市经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等指定网站公示无误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进行调整。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拟定的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相关区。
第九条 各区(开发区)对园区申报数据进行核实认定,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分工,对园区申报数据进行分类认定,确保数据真实。
第十条 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园区投资额数据进行事前复核,对园区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若发现申报数据有出入,将按照复核数据调整资金分配。对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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