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新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武汉市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2.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经批准转让,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
(三)明确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范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同一地块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具体包括:
1.原划拨用地项目符合规划,并不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补办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投资建设“三旧”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还建房、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还建房、土地储备项目还建房,以及“三旧”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地,但法律、法规、规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扩大地块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难以独立成宗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四)丰富国有土地供应方式。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项目,确需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的,可以租赁方式供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者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以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五)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用于非商品住宅建设,
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土规划部门分别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利用合同。
(六)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设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商务办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出让年限。
(七)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坚持统一供应计划、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价格体系、统一信息发布,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将全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集中纳入市级土地有形市场交易。规范公开交易行为,大力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需要以招标、带方案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拟订具体实施方案,与供地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公开出让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因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功能实现,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把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一)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土地出让底价、起拍(始)价依据土地评估价,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入围招标、土地评估价格异议救济、土地评估机构激励惩罚等制度,规范土地评估市场,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要成立土地价格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地价审查会,确定土地价格。
(二)土地储备成本管理。储备主体依据土地评估价,综合考虑土地市场行情、地块历史投入、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因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成本。储备主体综合考虑房屋土地征收成本、财务成本等因素测算土地储备成本,作为储备土地供应的必备要件;项目完成供地后,由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土地储备成本,并返还储备主体。
1.政府储备地块,按照土地成交价与储备成本之差计收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限价商品房以外的其他用地,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采取宗地收购(收回)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50%。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容积率在3.5以内(含)的,按照土地成交价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积率超出3.5的,以建筑面积均摊,按照3.5以内部分土地成交价的50%与3.5以上部分土地成交价之和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3.协议出让地块,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本意见委托交易地块相关规定核定政府土地收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新、旧用途土地评估价格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4.项目经批准扩大用地,且扩大用地由项目业主自行整理的,扩大用地部分按照土地成交价与土地整理成本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其他用地,以房屋交易方式实施土地整理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以宗地交易方式实施土地整理的,按照本意见协议出让土地相关规定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5.由于地块取得成本过高、其他地块成本转移等原因,导致政府土地收益达不到上述标准,或者因项目平衡需要与其他优质地块搭配供应的,应当在供地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划拨用地土地价格管理。划拨用地不计收政府土地收益。项目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储备成本及相关税费;项目用地未纳入土地储备的,用地单位自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划拨用地按照规划批准配套的经营性部分,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计收政府土地收益。
(五)租赁用地供地价格和政府土地收益管理。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市场行情、产业政策等适时公布租赁用地供地价格和政府土地收益标准。
(一)工业项目。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者提供标准厂房。
1.明确准入门槛。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产后亩年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原则上不低于4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的7%。
2.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区别产业类型确定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减轻工业企业首期投资压力;首期出让、租赁年限届满后,再视项目情况继续有偿使用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出台实施细则。
3.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在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可根据需要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4.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工业用地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工业项目开工、建设、投产。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出具辖区内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强度等情况的意见;未取得意见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2002年7月1日以后的新增工业用地、储备机构供应的工业用地,申请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应当由储备机构实施储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土地交换项目。土地交换是指2个或者多个土地使用者之间,因土地储备、项目用地调整等原因,对原有地块进行部分或者整体调换的行为。土地交换应当遵循价值对等、差价互补的原则。当事各方交换后所获得土地的用途、使用权类型,应当与其交换前所持有土地的用途、使用权类型一致。土地交换方案及交换价格,由交换当事各方依据土地评估价等协商拟订,报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三)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项目。区分扩大用地、提高土地使用强度、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分类管理。
1.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可以独立成宗的,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扩大用地;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
(三)款有关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扩大用地。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及政府土地收益计收,适用本意见第二条相关规定。
2.经营性项目提高土地使用强度,新增建筑面积补缴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国土规划部门批准调整时的评估楼面地价核定,评估期日设定为容积率调整批准文件签发日。因加装电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增加面积的,不予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3.经营性项目局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新、旧用途土地评估价格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因城乡规划修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等原因调整项目局部用途的,按照新、旧用途土地评估价格之差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4.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项目,事前已进行资金平衡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批准的标准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四)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按照国土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核实时的评估楼面地价核收政府土地收益。
1.分期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分期或者一次性缴纳超建部分政府土地收益。分期缴纳的,按照各期规划条件核实时的评估楼面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应当在核实总面积超出出让合同批准面积时缴纳,并按照超出时对应的规划条件核实时的评估楼面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还建住房等项目,属于合理误差或者经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认定仍按照原批准方案销售的超建部分,按照原收益缴纳方案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其他超建部分,按照评估楼面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3.加油站核实超建部分属于罩棚等构筑物的,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容积率下基准地价对应楼面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超建建筑面积。
4.2011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最后一期房屋销售许可证,但未及时办理核实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可以按照最后一期销售许可证核发时点的评估楼面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5.建设项目违反出让合同约定违法增加建设规模的,在核收超建部分政府土地收益的同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超建部分违约金。
(五)地下空间项目。按照不低于相应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评估价的30%核定土地出让底价。
1.独立式地下空间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基准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批准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
2.连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与地上部分合并计算。地下空间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地下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
1.单一功能公共停车场,按照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复合功能公共停车场,按照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配套商业),或者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商服用地(商务办公)公开出让;区别街巷用地、配套商业、商服用地(商务办公)等情形,政府土地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工业评估地价的20%、商业评估地价的20%、相应用途评估地价的50%。
2.建设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场,不申请产权登记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需要产权登记的,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继续以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方式供地;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工业评估地价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3.建设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确定给停车场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下空间管理政策确定。
(七)“城中村”改造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时的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村集体申请按照原核定规模建设、且不违反城市规划的,从其申请。需要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按照委托交易程序办理。
1.村集体持有的原核定规模以内部分分摊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村集体持有的原核定规模以上部分分摊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村集体不持有的原核定规模以上部分,与原核定规模以内部分捆绑公开供地,并在供地文件中明确物业分配方案。属于工业类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成交价的20%核定;属于其他类型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市场价的50%核定。
2.产业用地整体转让。依法规范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产业用地,经股东大会同意,产业用地可以公开方式出让。区分工业、其他等类型,分别按照成交价格的20%、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产业用地出让前,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原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3.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物业管理。产业用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应当供应给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村改制经济实体及其全资子公司,土地登记时备注“产业用地”。产业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非商品住宅建设、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属划拨用地的,不补缴地价;属出让用地的,按照规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差价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原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1.关于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加气站项目,逐步纳入公开出让范围;加油站项目,以公开方式供地。加气站用地价格按照加油站用地价格的50%确定。
2.关于清查补办项目。清查补办项目是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清查补办范围、且在2002年7月1日前已实际使用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项目。此类项目用地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公开方式出让;2004年8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已批准供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参照清查补办项目政策办理。
3.关于“城中村”改造奖励用地项目,奖励用地用于辖区内其他“城中村”或者重点工程还建房建设的,按照“城中村”还建用地供应政策办理;用于其他建设的,按照“城中村”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办理。
4.关于地铁项目用地复合利用。按照建筑方案分层、分区,分类办理划拨或者出让用地手续。
(一)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加快已获批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供应步伐,确定前五年累计供地率考核标准为60%。对供地率低于考核标准的区(平台公司),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以供地政策落实、《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促进已供土地及时高效利用。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核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四)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积极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城市建设用地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发布与共享制度,不断拓展评价成果应用领域和服务范围,同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挂钩制度。
(一)市国土规划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对不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者不按照规定供应土地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府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土地供应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供应事项中接受贿赂、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东西湖、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依法完善本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三)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供地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在用地预审时必须核减用地面积。
(九)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7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入驻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和城北重工业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利用乡镇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5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进驻标准厂房或利用闲置建设用地;一般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低于以上设计能力的项目,除国家扶持的产业外,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已经供地建设的项目,纳税额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除政策规定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之外,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十一)建立项目投资评估机制。由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评审组,对项目建设投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
(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建设项目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每六个月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填写•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表‣,详细记录项目施工建设情况。对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的,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施工;对逾期未完成施工进度,形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按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城建办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发改、金融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暂停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并限期追加投资建设。
(十四)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
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均属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集体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3000元/亩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六)积极盘活低效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在33%—60%或投资额在25%—50%、使用范围内闲置土地5亩以上、中止开发建设六个月以上、项目竣工后五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均属低效用地。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原使用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足额征收相关税费的基础上,在六个月内整改结束。对存在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低效土地的抵押等手续。
(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十八)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或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十九)鼓励城中村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建成区内拆旧建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涉及建成区新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将土地公开出让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凡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旧区不得低于规划区域的80%,低于80%的不享受城中村建设优惠政策。
(二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任何乡村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
(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村内空闲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提倡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楼,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二)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节约的指标调剂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使用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文„2010‟157号)规定,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整治村庄用于新村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27元/平方米。县政府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奖励与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示范村;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公开出让平台,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或干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划宅基地,或擅自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复耕,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六)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局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坚持重土地审批、更重用地监管的建设用地管理理念,严把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跟踪环节和验收环节,强化全程跟踪管理,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我们坚持从审批制度、标准、方式入手,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用地、集约用地。
(一)规范审批制度。坚持用制度来筛选项目、保障用地。一是严格执行供地制度。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和供地。凡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按照规定从严审批,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审查制度。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抽调成员组成建设项目预审评估小组,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会审意见,作为预审、供地的依据。对超亿美元项目和用地规模超过百亩的大型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明确项目建设的周期,并对其用地进行重点审核。对可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预留规划用地。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首先充分使用企业已有建设用地,核定用地面积时,将已使用土地与拟新增加的用地一并计算核定。三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制度。建设项目报批农用地转征收,同时收取土地补偿费和劳力补助安臵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解缴给财政社保专户,资金不足额到位的,坚决不予供地。四是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对超定额、超计划用地和不合理用地该裁减的裁减,该淘汰的淘汰。2005年以来,我市共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核减土地面积近2万亩。
(二)严格审批标准。我们制定了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作为硬杠杠,坚决贯彻执行。一是确立了亩均投资强度的新标准。去年XX市出台的《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XX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年亩均投资强度在上述基础上必须增加5%,亩均产出必须增加15%,达不到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二是明确了分类供地的新要求。明确提出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都必须建造五层以上多层厂房。凡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及适合进多层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2005年以来全市已有1.2万个项目通过建造或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解决了项目用地。三是提出了优先供地的新目标。坚持建设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和“招商选资”的原则,指标优先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向提升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倾斜,向现代外向服务业项目倾斜。促进城乡企业用地实现高容积率、高密度,城乡住宅用地实现高容积率、低密度,城乡所有建设用地实现高投入、高产出、少用地、多产出。目前全市多层、小高层、高层农民拆迁安臵房建设已近3000万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已超1200万平方米,节约土地超过了8万亩。意法半导体项目总投资达20亿美元,亩均投资近2000万元人民币。
(三)改革审批方式。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臵,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一是不断推进城市土地资产市场化经营。我市已连续三年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成交价突破100亿元。去年全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283幅、1370.5万平方米,出让成交总额达到221.75亿元。二是全面推行工业性用地市场化运作。2006年初,我局就作出决定,增量工业性建设用地必须100%经过招拍挂供地,存量工业性用地必须50%经过招拍挂供地。2007年,我市就组织开展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国务院31号文件出台后,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关于工业性项目用地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科研设计、工业配套、金融、营利性公用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一并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范围。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跟踪管理,是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用地的关键。
(一)信息管理到位。通过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动态管理,提高批后监管的工作效率。一是建立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变更登记等内容加以整理,构建项目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跟随项目进度定期更新相关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查阅该数据库,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二是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系统。以市局、市(县)区局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互联网络为平台,实行按宗建档,推行一宗用地建立一个跟踪监管资料档案,将宗地说明、现场照片、转(征)用和供地批文、地籍详查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巡查记录表等资料录入数据库,加强建设用地日常管理。对新建、在建项目,及时将项目名称、类型、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录入计算机,使执法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新建、在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建立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局内部建立了批文信息抄送制度,土地利用部门通过局内部网络平台及时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和基础资料等信息传送给法规监察部门,加强审批和跟踪检查环节的衔接。同时,建立了动态巡查信息反馈制度,法规监察部门把对建设项目用地跟踪检查的结果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形成监管的合力。
(二)进度跟踪到位。建设项目用地经过审批以后,法规监察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按照“三定”程序,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追踪。一是定片区。按照项目的所在区域,明确跟踪管理主体、规定跟踪管理职责,落实跟踪管理责任制。二是定专人。实行《建设项目动态督查单》制度,将项目的监管落实到具体人,明确考核奖惩办法。三是定期限。我们对每个项目分三个阶段跟踪,至少记录三次。第一次在平整场地、圈建围墙或打地基时,重点记录用地人、用地位臵是否与批文一致;第二次在土建基本封顶时,重点记录用地范围、容积率等是否与批文一致;第三次在项目竣工时,重点记录用地人、用途是否与批文一致。
(三)违规查处到位。我局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中,敢于动真碰硬,对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坚决查处。一是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以非法占地为主的土地违法案件逐年减少,而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容积率等新型土地违法案件逐年增加。我市每年都要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两年来累计责令退还土地713亩,处以罚款153.43万元。二是依法处臵闲臵土地。连续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臵土地专项执法检查,出台了《XX市闲臵土地处臵办法》。2006年,全市依法无偿收回闲臵土地10宗,面积2612亩;征收土地闲臵费46.5万元;协议收回调整项目用地3240亩进行重新配臵。三是盘活低效存量土地。对占地面积大、效益差、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达不到环保等要求的企业实行“腾笼换鸟”,采取拆、归、并等方法,协议回购企业用地1317亩,解决了急需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出租,2006年,全市共有87个项目,利用存量土地追加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节约土地3000多亩。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凡2005年以来批准供应的新上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先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各项用地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进行自检,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建设期限、建筑容积率等方面要求,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检查。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对1170个竣工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验收,涉及土地面积为3.68万亩。
(二)建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评估制度。在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和验收结果,对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对达到各项规定指标要求,经建设项目用地验收评估合格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限期整改等书面处理决定书,按验收评估标准要求签订有关实施整改的具体补充协议。
(三)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登记制度。建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评估后土地变更登记制度,用地者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各项建设并达到相应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合格后,更新地籍图和相应的宗地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在整个土地使用期限内有效的土地证书。2005年来,全市有1091宗3.38万亩建设项目用地在验收评估后进行了土地变更登记。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是依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政策上、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跟踪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近年来,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的同时,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将工作中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重审批轻”的监管行为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批而未供、闲置和粗放、低效利用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批后监管认识不到位。限于现行财税体系与考核制度,按照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职能分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仍将主要行政资源用于项目审批上,尚未有精力对用地主体的批后出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管。不少地方对该项工作在认识上还没有足够重视,工作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二是市场机制还没得到有效发挥。批后监管,是在证实市场失灵确已发生、出现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情况下的一种纠偏行为。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上还没得到有效发挥,土地自身的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作用被人为扭曲,未能有效建立土地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从根本上形成了用地主体圈占滥占土地的内在动机。根据东部某省相关部门统计,2004—2006年三年间,全省新产生的闲置土地中以协议出让、行政划拨等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土地就占到了87.79%。
三是部门协同不够,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省尽管较早建立了指标前置、补充合同、考核评价等相对完善的建设用地供应监督管理机制,但由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协同不够,造成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工业项目用地前置审批时,用地主体为了通过土地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多次更改投资额度而提高土地投资强度,而批后投资额度并未增加,从而直接导致土地低效利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房地产项目用地成交后,规划主管部门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严重影响出让合同履约,并造成用地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发生。更有甚者,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为了招商引资考核,反而帮助用地主体利用合同免责条款来规避闲置土地处置。
四是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当前,与批后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尤其对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法律过于刚性:一是连续二年未使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未达到投资总额的25%不得转让。但对闲置土地的退还机制及途径,无论在立法精神上还是在条文上均未进行设置,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事实上形成了用地主体在无力投资建设项目而造成建设用地闲置的,只有等满二年后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情形。另外,当前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仍主要局限于法定标准的闲置土地,由于认定标准不一,仍有大量空闲与低效利用土地尚未调查清楚,亟待盘活利用。
面对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客观需求,显然无法再依靠大量资源要素投入来实现较快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既是化解资源要素制约矛盾的有效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批后监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解决“保护与保障”关系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强化土地供应宏观调控、实现阳光政务的根本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将工作中心真正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引导和促进依法行政和用地者集约用地。
只有建立市场运行法则基础上的批后监管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管。因此,要加快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提高建设用地初始配置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通过价格杠杆来协调各类用地主体的用地需求,纠正土地价格尤其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长期偏低的扭曲现象,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和土地价值,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真正建立起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经济快速发展面临的土地供需紧张矛盾。
鉴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涉及面较广、层次较深,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还明显存在着认识差异和协同不够的问题,为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实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极力避免部门多头监管而导致的行政成本过高、监管失灵的局面。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符合实际的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尽快建立批后监管相关协调机制,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具体要求,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的复核验收。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是保证批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应从宏观层面积极寻求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土地闲置费处罚数额,以及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有法律依据和科学定量,从而在国土部门(行政)与地方法院(司法)之间,建立一种能够在法律规范、认定标准等实质性方面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安排。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积极盘活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全力保障我县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 我们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普及节约集约用地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鼓励各行各业坚持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龙头,是对国土资源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的基本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严格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做到“以规划定方向,以项目定土地,以投入产出定面积”。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要在新一轮发展中,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招商选项”,从源头上改变“是项目就招,有资就引”的落后招商引资理念和粗放式管地、用地方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倡企业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三)发挥区域土地集聚效应。要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搞好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和引导跨乡镇集中建立工业小区。在公共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净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四)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和空闲土地。开展闲置和空闲土地的清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闲置和空闲土地,本着“先易后难,先优后劣,先国有后集体,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序进行处置。要有效调整低效用地,针对占地大、用地少、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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