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完善工业用地政策促工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投资的意见》(武政〔2009〕4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工业用地政策、促进工业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工业用地配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编制工业发展空间规划,优化工业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工业项目空间集聚;沿三环线、四环线合理布局工业产业项目,打造环城工业集中发展区,形成环城工业带,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集中。工业园区内可以设定优势新兴产业发展区域,建设各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凡经国家及省审核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申请扩区,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提前做好用地的征地报批、收购储备、拆迁安置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抓紧完善我市产业投资导向和指导目录、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指标等配套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对产业的导向作用,确保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同时,要对工业用地周边地区按照规划环评要求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因用地混杂引发环境污染问题。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其中远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5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并对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实行用地计划奖惩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审查和筛选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督促各区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依法实施供地。
创新工业用地储备和供应机制,超前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征转用、收购储备等工作,保证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为企业快速落户创造条件。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律由所在区土地储备机构商项目引进责任主体,落实项目用地收储资金、完成项目用地收储工作,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有形市场统一供地。试行工业用地预公告、预申请制度,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且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国土规划部门适时组织公开出让活动。
1.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价格,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基准地价及土地市场情况,经集体会审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蕞低价格标准。
2.分门别类,实行供地价格优惠政策。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规范出让金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工业用地公开供应后,其成交价款应当全额缴入所在区财政;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工业用地储备、工业园区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应当在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
1.继续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2.严格限定工业用地协议出让范围。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因涉及保密事宜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必须整体搬迁的非淘汰类或非限制类工业项目,可按照用途相当、价值对等的原则办理项目用地置换手续。
3.鼓励划拨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国有承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之前,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投资导向和指导目录、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指标等规定,分别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环保要求等准入条件,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准入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一般项目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在我市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行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产业园区中特定区块等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细化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中类执行,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将上述准入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确保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落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精神,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使用土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厂区用地绿化率,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建造多层厂房。工业用地在出让年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后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时间到期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开工竣工、用地范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未达到转让条件转让工业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土地闲置满1年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受让企业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经公开出让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待其建成后方可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分割进行登记、转让和出租。
2002年7月1日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新增工业用地,以及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后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储备,其补偿价款在综合考虑用地单位土地取得成本、贷款利息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现状用途评估确定。上述情况以外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优先储备;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政府按照成交价款的50%核收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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