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租的厂房遭强拆城改局称已和房东签协议?法院:违法
某建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的厂房并非企业所建所有,而是租赁某地产公司的,租赁期截至于2020年12月30日。
2019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和房屋都被纳入征收范围,由区城改局负责此次征收补偿事宜。
2019年7月,城改局工作人员和胡某进行了协商,由于补偿过低,胡某拒绝签署企业安置协议。之后,胡某打电话给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希望其在和征收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时,不要代表胡某表态。
2019年9月,城改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建材公司实施了强拆。强拆后的一周,城改局和地产公司签订征收协议,协议约定,城改局补偿地产公司3800万,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及租户、职工及其他人员的腾退安置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等等。
随后,地产公司向城改局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城改局不再就该房屋及土地向我单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费用,我单位自行处理租户、职工及其他人员在被征收房屋、土地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城改局无关。
胡某不服,以建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企业损失780万。
城改局强制拆除的厂房,并非建材公司所有,而是房地产公司所有。因此强拆行为与建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 城改局已经和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是拆除行为经过了地产公司同意,因此合法合理,不具有违法支持。该补偿协议是双方在7月初就签订的,由于需要审计部门审计,因此协议上的落款时间为9月份。
3. 地产公司已经承诺,关于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涉及的纠纷,与城改局无关。城改局已经将相关补偿尽数发给地产公司,建材公司应提起民事诉讼,向地产公司索要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城改局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3.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城改局的强拆行为影响的范围不仅仅及于厂房本身,还包括厂房内建材公司的所有生产设备等。强拆行为与建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其有权提起诉讼,具备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城改局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虽然厂房不是建材公司所有,但其属于被征收范围内的企业,依法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城改局在没有对建材公司进行任何补偿的前提下,就强制拆除厂房,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内容明显违法;且其强制拆除行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上也属于严重违法。
关于焦点三:建材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城改局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损害了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进行赔偿。但因为双方对强制拆除过程中,房屋内有哪些合法财产,争议较大。这需要行政机关在后续赔偿环节进一步调查,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不宜直接进行判决。如果后续,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就赔偿事宜,再提起诉讼。
确认城改局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城改局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依法对建材公司的赔偿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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