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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7)武汉产业信息11

  为进一步提高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新规〔2019〕4号)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武新管〔202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申报单位蕞高管理层应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点要求,调整东湖高新区专利授权资助政策如下:

  仅资助发明专利授权,按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所实际缴纳官费的50%(申请阶段官费),每件蕞高给予不超过1700元资助。

  (1)发明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出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点要求,调整东湖高新区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政策如下: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并获得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0元/件资助、其他国家5000元/件资助,同一件专利多个国家授权,视为一件。

  (1)国外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出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2)企业通过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获得专利授权。

  对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高价值培育项目,每项给予蕞低30万元、蕞高300万元补贴。

  (1)围绕项目新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5件或通过PCT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达到5件(同一技术或产品申请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视为一件),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8000万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2)围绕项目新申请发明专利达到50件或者通过PCT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达到20件(同一技术或产品申请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视为一件),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1.5亿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100万元资助金支持。

  (3)围绕项目新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00件或者通过PCT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达到30件(同一技术或产品申请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视为一件),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2.5亿元以上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重大技术项目并有阶段性成果的,给予200万元资助金支持。

  (4)围绕项目新申请发明专利达到300件或者通过PCT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达到50件(同一技术或产品申请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视为一件),项目相关专利运用收益达4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资助金支持。

  2、资助时段:10月1日-10月31日申报立项,获批立项后进行为期1年的培育,次年同期验收后进行拨付。

  (1)企业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同一技术或产品拥有多个国家同族专利权的视为一件)。

  (2)培育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三类开展。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奖励2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2)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5万元。

  (3)湖北省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湖北省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银奖参照执行)。

  (2)企业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系列奖项。

  按照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蕞高给予50万元。

  (1)企业在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内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和经费支持并验收完成。

  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蕞高60万元。

  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已按期还清本息。

  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蕞高资助总额蕞高10万元。

  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获得省、市专利保险资金补贴项目支持。

  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对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2)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在重点产业领域构建以专利聚集、交叉许可和共同维权为纽带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并启动运营。

  (3)对企业开展定题跟踪分析、自建或购买专利数据库并开展运用的,蕞高给予5万元资助。

  (1)企业2021年专利申请5件以上,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和配套设施;

  (4)企业独立或者与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企业选择合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该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②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或在全球布局(海外有分支机构)的知名服务机构。

  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的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企业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需验收的试点或示范平台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多个主要承担单位的,需出具全体承担单位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组织设立“知识产权墙”的,按照建设费用全额支持,蕞高不超过10万元。

  (1)企业建设的“知识产权墙”须含“知识产权墙”或“专利墙”主题标识,并提前向知识产权局报备。

  (2)“知识产权墙”必须含20件以上有效专利,其中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

  (1)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支持费用以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准。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蕞高援助100万元。

  (2)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海外维权案件蕞高支持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蕞高支持300万元。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由2家以上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起并设立的专利联盟。

  (2)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均须为国内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应为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且胜诉方,或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达成调解协议。

  (3)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被蕞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案件。

  (4)海外维权案件是指管辖地在外国的维权案件,包括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蕞高给予5万元资助(以实际认证费用为准)。

  (1)在申报年度内,企业应提交3件以上专利申请(其中至少1件发明专利申请)或2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2)在申报年度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支持费用以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即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需提交加盖贯标认证机构公章的认证费用证明)。实际发生费用总额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超出5万元的,按5万元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

  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蕞高补贴30万元/年。当年资助只能选择一项资助。

  (1)租赁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团组织房租补贴标准:每月人均20平方米。员工人数不足10人的,按每平方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按每平方3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按每平方4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50人以上的,按每平方4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或社团组织蕞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

  (2)自购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每月10元/平方米;以自购办公场所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当年蕞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缴纳均应有发票予以佐证,且房租合同、发票须与申报单位一一对应。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仅支持一次。),或者是在东湖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团组织。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实质性开展业务,成立当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专利代理师须达到3人以上;成立第二年员工须达到6人以上,专利代理师4人以上;成立三年及以上员工须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员工和专利代理师人数均以社保缴费证明为准。社团组织应为经东湖高新区民政部门(社会事务局)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组织,其中以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会员单位的不得少于30家。

  (1)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2)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应具备内容健全、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代理网络服务平台,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员工人数应达到10人以上。

  (3)通过自身建立的互联网平台,实现年商标代理量10万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代理量5000件以上,且主要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承接。

  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登记的区域性的知识产权组织。

  1、资助内容及标准:对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国外机构,给予10万元补贴。

  (1)申报年度内,在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实质性开展业务,与3家以上的东湖高新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对将总部迁入东湖高新区或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第二总部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蕞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机构直接投资额达到招商引资标准的,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1)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2)设立总部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人数应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按照当年在东湖高新区纳税额进行等额资助,蕞高资助100万元。

  (3)设立第二总部的,员工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应达到30人以上,同时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保的人数应仅次于或高于总部。蕞高资助20万元。

  (4)申报年度内应实现年商标代理量20万件以上或年专利代理量1万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5000件以上)。

  对年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0件、3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经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举办并由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培训,参加培训的东湖高新区企业人数不少于50人。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2)引进的大学生应经过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且为2019年或2020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与引进的应届大学生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入职时间需满一年。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培养专利代理师的,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的时间应在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之间。企业与培养的专利代理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以上,且入职时间应满一年。

  (3)引进专利代理师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之间。企业与引进的专利代理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以上,且入职时间应满一年。

  登陆平台后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打印纸件项目申请书(依平台提示下载填写打印),加盖公章送至知识产权局。

  付款事由:“2021年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XXX资助款”,需填写好拨款金额并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1)申请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助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2)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知识产权局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资助申请。

  (3)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4)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资金,有恶意重复申请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三年内享受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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