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上千亩致富带动一方人
如今,这河寨村通过土地流转,红薯种植面积已达千亩之多。
不久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然而早在3年前,濮阳县这河寨村已经展开了大规模的土地规模化种植,现出租土地2500亩,占全村土地的76%,从种田“不划算”到坐收每亩地600至800元的租金。2007年,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480元提高到5069元。
“俺村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真让俺尝到了甜头!每亩坐收800元的租金不说,打一天工还发20块钱的工资。”2008年12月23日,濮阳县柳屯镇这河寨村农民肖太和在冬日的阳光下边装红薯边高兴地说。
如今,在濮阳县柳屯镇像肖太和一样把土地租出去收取租金,然后再被返聘做工的农民有300多人。
“土地流转让村民得到实惠,也增加了集体收入,更关键还能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濮阳县柳屯镇这河寨村党支部书记韩书杰感慨地说。
2005年从东北大学硕士毕业的韩书杰,现租种了2500亩土地种优良红薯,然后再返聘农民到红薯园做工,农民不仅获得土地租金,而且每年还能获得可观的工资收入。
“收成蕞好时一亩地能收1000公斤粮食,按照市场价可收入1500元,但扣除农药、化肥、租机器、人工费等支出,一年忙到头两亩半地只净挣500多元钱;如果把耕地租出去能收入2000余元,打工半年俺又挣了1.5万余元。”刚从广州打工回家的这河寨村农民张庆方夫妻给记者算了一笔经济账。当问起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时,张庆方说,我从电视新闻里已经看了,今后农民的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了,这个政策制定得好。其实村里的大多数农民都盼望“土地耕租两自由”呢。
村支书韩书杰补充说,“大包干”让我们解决了吃饭问题,但是目前这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土地的方式,已很难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发展的要求了。就拿我们村来说吧,全村农业人口2500余人,3300多亩耕地,这几年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留在家里的老人、娃娃种不了那么多地,只好撂荒,而那些庄稼把式想种地却没有地,这样势必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如果完全依靠土地,就只能吃饱肚子,不可能走向富裕;要发展,必须走规模经营之路!
土地流转方式可谓“各有各的门道”
这河寨村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就出现了农户与农户之间为便于耕种进行土地经营权转包、互换,但流转都发生在父子、叔侄、亲戚及邻里之间。这其中土地流转方式可谓“各有各的门道”。
转包,一些人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因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土地的承包农户,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委托亲朋好友代耕,报酬相互协商。
转让,有经济收入的农户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出现较多的是劳动力外出较多的村,因相当一部分农户到城市经商或打工,有的是举家外出,因而将承包权全部出让给受让方。
出租,承包户将承包地租赁给耕地少或种植大户发展规模经营,并签订书面合同,时间一般在承包期限内,实行租赁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承包方租赁金。
互换,主要是户与户之间为方便耕作,将原承包地的部分地块互相交换,交换条件及补偿办法经双方协商或请人撮合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现在农村的问题不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怎样富裕起来的问题。”韩书杰说。
2005年,研究生毕业的韩书杰毅然拒绝杭州、哈尔滨和郑州等多所大专院校的聘请,毫不犹豫地回到家乡这河寨村,当上了村党支部书记。从此,结束了村里多年没有“村官”的历史,他也成为村里历史上文凭蕞高的村支书。
上任后,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后,他就认为,必须调整种植结构,兴办企业,增加群众收入和集体收入。几经分析,他决定在村里发展附加值高的红薯种植和加工业。
2006年春,韩书杰转变土地的经营方式,采取租种群众耕地的形式,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种植、统一管理,一切收入归集体。村集体以每亩600至800元的价格,租种了村民的土地,开始实施他的红薯致富计划。
有了成功的经验,邻村的农民也纷纷效仿,红薯种植总面积达1万多亩,其中韩昌湖村农民韩聚轩租种了500多亩,滹沱村农民薛克峰租种了300多亩。去年,仅这河寨村村民租种的红薯面积就达到了5000多亩。这河寨村村民刘俊生和另外5位村民合作承包了近500亩土地种植红薯。他告诉记者:“支书承诺以3毛钱的保护价回收俺的红薯,他再通过红薯深加工提高附加值来弥补低价租地和高价收购红薯的损失。”
“我们正在筹资兴建年产600吨的粉条厂、600吨的粉皮厂、出栏2000头的养猪场,三四年内,要使这河寨村成为豫北地区规模蕞大的薯业发展基地……我就不信,我们村的农民过不上好日子?”站在薯业基地外的田埂上,韩书杰对他的红薯致富计划充满了信心。
“土地流转是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方式,任何人不得侵害。”
首先,土地流转应该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换言之,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民流转土地,也不得无偿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土地流转是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方式,任何人不得侵害。
其次,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四,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流转土地时,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尽管流转方式多样,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但应该注意的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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