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存有13万张盗版碟武汉一音像经营者被判刑九个月
库房存有13万张盗版碟 武汉一音像经营者被判刑九个月
时间:04-0201:39作者:晓亮 代婷 王晓峰 徐向阳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网讯(记者晓亮 通讯员代婷 王晓峰 徐向阳)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丽音像店老板熊某的库房存放欲出售的13万余张盗版音像制品,3月22日,熊某被江岸区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00年10月,熊某在汉口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年,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一闲置厂房当库房。2003年1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执法人员到该库房进行清查时,当场收缴了13万余张未及销售的盗版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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