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测电子”)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将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同时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具体如下:
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立”)实施,并通过向新实施主体武汉精立增资28,952.6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尚未建设部分的实施地点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四路50号武汉市源泰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光谷产业园101#厂房第二层、头部层的部分区域变更为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流芳园横路以北、佛祖岭四路以西,尚未建设部分的实施方式由租赁厂房变更为自建厂房。同时同意本项目投资总额由36,476万元变更为43,33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未发生变化,其余以自有资金投入。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涉及募集资金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31,446,011股,发行价格为 47.5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3,999,982.61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264,150.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735,831.6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3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子公司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占总筹资额的比例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由精测电子实施,实施地点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四路50号武汉市源泰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光谷产业园101#厂房第二层、头部层的部分区域,实施方式为租赁厂房。2020年12月1日,公司与武汉市源泰宇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18,00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项目规划新增达产年度Micro-LED领域光学量测仪器、Micro-LED检测与修复设备、基于AI的Micro-LED面板柔性检测设备以及显示Driver ATE设备的产能900套。
根据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和现阶段发展需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变更原有募投项目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尚未实施部分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项目规划产品种类及产能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租赁厂房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四路50号武汉市源泰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光谷产业园101 精测电子 自建厂房 东湖高新区流芳园横路以北、佛祖岭四路以西 武汉精立
注:截至2022年3月31日,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511.22万元,实际使用租赁场地约2,000平方米,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将保留已实施的部分,同时将尚未实施部分予以变更。
本次募投项目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投资额情况拟调整如下:
总投资额(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单位:万元) 总投资额(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单位:万元)
调整后的 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投资额为43,339万元,较原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增加主要系原租赁场地投入部分调整为自有厂房建设支出所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发生变化,新增部分由自有资金投入。
公司原募投项目“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总投资额为36,476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精测电子,建设期2年。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511.22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为28,952.60万元(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包括理财产品余额、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投资进度为5.00%。
公司目前生产、研发等场地面积不足、布局分散,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也无法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生产、研发、办公等需求。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武汉精立以人民币3,912万元的价格竞得坐落于东湖高新区流芳园横路以北、佛祖岭四路以西的出让宗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为53,588.74平方米。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公司可以于上述取得的土地上以自建厂房方式实施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效率。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导致原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额随之调整,考虑到实施项目便捷性,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执行。本次变更是从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出发,由公司购买土地并建设厂房供该项目使用,将更好的实现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该项目生产用房提供长期保障,消除厂房租赁给项目持续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项目总投资43,339万元,建设期3年,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7.90%。
本项目拟在武汉市实施,充分利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和研发资源,配备研发生产设备、引进高端人才,提高现有主营产品的生产能力,加大Micro-LED领域光学探测及颜色测量、工业人工智能、驱动与检测、芯片数模混合测试前沿技术的研发力度,募投项目产品未发生变化。通过实施本项目,公司将增强对下游客户的生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助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项目变更后,公司向新实施主体武汉精立增资28,952.6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机电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太阳能、锂电池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电子产品设计、生产、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单位:元)(经审计) 2021年9月30日(单位:元)(未经审计)
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募投项目涉及产品种类、产能、产生收入预计未发生变化,建设周期由原24个月变更为36个月,税后内部收益率变更为17.90%。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履行环评程序。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宜,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经营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的行为是合理、合规和有必要的。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
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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