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国诚瑞联(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3〕023号
当事人:国诚瑞联(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8号厂房127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2023年6月21日,我局接到你司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向我局反映你司冒用其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请求撤销你司2022年9月20日设立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司2022年9月2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将国家电力公司登记为你司股东(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比100%)。根据被冒用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你司2022年9月2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国家电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虚假伪造的,你司住所也为虚假承诺申报的,你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等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国家电力公司主张被冒用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你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司冒名登记成立,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22年9月20日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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